人民政协成立之初并没有“界别”的提法,而是用“参加单位”、“界”表述自身组织构成。关于“界”的提法,毛泽东同志1949年6月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强调,新政治协商会议必须“包含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的代表人物”。同月,周恩来同志在关于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解释报告中提出:“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规定是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国内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无党无派和各界民主人士代表人物所组成。”8月,他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各单位的集体”。从二届全国政协起,参加单位中开始有了“医药卫生界”、“教育界”、“新闻界”、“宗教界”等提法,“界”的概念逐步有了更为具体的政治含义。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88年全国政协六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期间,在有关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名单的说明中首次使用“界别”这一提法。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采用了“设若干界别”、“界别设置”的表述。政协章程第一次正式以“界别”来指称所有的政协参加单位,为此后政协界别的设置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就如何发挥政协界别特色优势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强调要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增强人民政协界别的代表性。十四届全国政协设34个界别,可分为四类:一是中国共产党、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二是人民团体,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三是以行业基础划分的社会各界,如文化艺术界、经济界、农业界等;四是特邀人士,如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等。

从发展历程来看,人民政协的界别有过多次调整。比如,七届全国政协明确设31个界别,届中恢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后共32个界别;八届全国政协增设“经济界”,将“港澳同胞”分为“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共设34个界别;九届全国政协保持34个界别,对“对外友好团体”等界别更名;十届全国政协延续设34个界别,对“社会福利界”等界别更名,随后一直延续至十三届全国政协;十四届全国政协增设“环境资源界”,并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界别整合,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界别。这种调整,适应了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社会结构状况的变化、统一战线内部结构的变化,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更多内容详见: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秘书处《如何认识人民政协界别特色优势》
(策划:杨静轩 高天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