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法治根基 - 求是网

筑牢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法治根基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洪波 2025-05-08 11:21:0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全面部署。在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让法治建设贯穿全过程和各方面,使法治建设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需要相适应、相协调。

为市场基础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法律在构建和维护市场基础制度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政府在建设现代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市场基础制度过程中,需要强化法治引领,夯实法治保障。

  现代产权保护制度是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是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根本保障。完善现代产权保护制度,就是对各类产权给予平等保护。无论物权、债权、股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纳入保护范畴,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当前,我国以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为基础,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从而确保各类产权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保护,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司法手段,提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相关部门还不断完善产权登记、产权交易、产权争议调解等制度,确保产权流转顺畅,减少因产权纠纷带来的市场摩擦。下一步,国家应进一步推动产权保护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系统化衔接,加强不同产权类型间的协调机制建设,探索平台经济、数字资产等新型财产权的界定与保护路径。同时,执法部门应提升产权执法效能,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联动,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保护机制,确保产权保护在实践层面落地见效。只有通过法治化手段全面夯实产权制度根基,才能更好释放制度红利,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活力。

  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是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关键。市场准入机制是保障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参与市场活动的制度安排,其统一性对于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至关重要。一方面,政府需要统一市场准入标准,明确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程序和标准,消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确保市场主体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平等的准入待遇;另一方面,有关部门需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应通过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制定全国通用性资格清单,统一并规范评价程序及管理办法。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内容。公平竞争不仅是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经济秩序健康运行的体现。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国家需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规则体系,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配套法律规范的修订和完善,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的内涵、边界和监管方式。市场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形成制度性保障。

  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以法治为基础的信用制度,有助于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实现对失信行为的法律约束与惩戒。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不仅需要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机制,还需通过立法明确信用记录的采集、使用和保护标准,确保数据合法合规,保障主体权益。在此基础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为市场主体建立详细的信用档案,记录其信用行为,并将其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的重要参考。此外,应建立和完善科学、公正、透明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机制。

为优化市场监管机制奠定法治基础

  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必须把优化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

  市场监管法治化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通过法治化的市场监管,可以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防止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法治化的监管有助于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监管的信任。

  为确保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政府权力边界,确保所有行动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避免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或不当干预。建立和优化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至关重要,这包括强化内部监督体系,确保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同时,引入社会公众及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以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确保所有市场主体都在相同的规则下竞争,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政府应增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等领域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推进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执法。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动市场监管领域的法治化实践,初步建立起一整套较为系统的制度框架。例如,《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健全完善法治监督体系,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方面,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标准,规范了执法程序,提升了执法的透明度。在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方面,国家正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并推动异地监管执法结果互认。通过这些制度安排和执法实践,我国市场监管体系的公平性、透明性与执行力显著增强,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涉外法治是指我国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以及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依法处理涉及国际事务的规则和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加以部署,涉外法治建设已成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这深刻揭示了涉外法治建设在对外开放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大战略意义,凸显了涉外法治建设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

  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中,涉外法治建设不仅是服务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更是国内市场规则与国际接轨的重要纽带。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和金融等领域,立法部门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基础上,继续优化涉外法律体系,努力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接轨,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提出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诉求,增强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与规则影响力。

  (作者:李洪波,系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杭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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